減刑後假釋考驗期

減刑後假釋考驗期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爲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爲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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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考驗期多久

假釋犯的考驗期限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因原判刑罰及執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83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爲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在宣告假釋時原判刑罰的剩餘時期。例如,對於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原判刑罰執行10年之後,由於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決定對其適用假釋,其假釋的考驗期限,就是原判15年有期徒刑尚未執行完畢的5年刑期。可見,刑法對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只是作了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原判刑罰爲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宣告假釋時,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的長期因其剩餘刑期的長短而各不相同。同時,刑法對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則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爲10年。也就是說,原判刑罰爲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宣告假釋時,其假釋考驗期限是固定的,即10年。根據刑法第83條第2款的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假釋的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來說,將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是相對確定的,考驗期的長短隨假釋之日的確定而確定。犯罪分子獲得假釋的時間早,其假釋的考驗期相對長一些;獲得假釋的時間晚,則其假釋的考驗期相對短一些。但無論考驗期長或短,都是以其原判刑期的結束爲結束。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刑期在一定意義上說是不確定的,但是,考驗期限是確定的,因此,犯罪分子獲得假釋的時間早,其假釋的考驗期起算就早;獲得假釋的時間晚,則其假釋的考驗期起算就晚。顯然,無期徒刑犯獲得假釋的時間越早越有利,越晚越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