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訂立原則

承包合同訂立原則
承包合同訂立原則
1、平等、自願自由原則合同法的平等原則指的是當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訂立合履行合同兩個方面,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是區別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徵,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則賴以存在的基礎。合同法的自願原則,既表現在當事人之間,因一方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可以撤銷,也表現在合同當事人與其他人之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願原則是法律賦予的,同時也受到其他法律規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自願”。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實體法的規定,有的法律規定某些物品不得買賣,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確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對此當事人不能“自願”認爲有效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不能“自願”不訂立。這裏講的實體法,都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涉及社會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規定。有的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某類合同,需經批准轉移某類財產,主要是不動產,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麼,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不能“自願”地不去辦理。
2、公平、誠實信用正義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這裏講的公平,既表現在訂立合同時的公平,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銷也表現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公平處理,既要切實保護守約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違約方因較小的過失承擔過重的責任還表現在極個別的情況下,因客觀情勢發生異常變化,履行合同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誠實信用,主要包括三層含義:一是誠實,要表裏如一,因欺詐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可以撤銷。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覆無常,也不能口惠而實不至。三是從當事人協商合同條款時起,就處於特殊的合作關係中,當事人應當恪守商業道德,履行相互協助﹑通知﹑保密等義務。
3、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該條規定,集中表明二層含義,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規),二是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鼓勵交易原則合同法主要是調整交易關係的,其一般規則就是規範交易過程並維護交易秩序的基本規律,各類合同制度也是保護正常交換的具體準則。
5、鼓勵交易自然就成爲合同法的基本規則。但在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中,鼓勵交易原則的強制性最弱。當事人約定合同變更的條件、合同解釋的條件、附停止條件等,原則上都應當有效。鼓勵交易原則的功能主要不在於據此判定當事人的約定有效與否,而在於合同立法時應當貫徹其精神,立法者無效、合同撤銷、效力待定、合同的履行等制度時,應當儘量承認合同的效力,鼓勵合同的適當履行。當然,鼓勵交易,首先是指應當鼓勵合法、正當的交易其次、是鼓勵自主自願的交易,亦即在當事人真實意思一致的基礎上產生的交易再次,是鼓勵能夠實際履行的交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