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爲

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爲
追認無權代理行爲有哪些限制

首先,必須是被代理人本人才有權對無權代理行爲進行追認,也就是說,A以B的名義與C簽訂合同,只有B本人有權對該行爲進行追認。


其次,被代理人必須具備實施該行爲的民事行爲能力,也就是說,如果被代理人患精神病、因刑事處罰而被羈押等原因喪失相關民事行爲能力,那麼就不具備追認的客觀條件。


在此,追認有一定的期間限制,被代理人收到相對人的催告通知後一個月內未進行追認的,則喪失追認權。


最後,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方式實施。


(一)如果相對人進行催告的話,被代理人必須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視爲拒絕追認.


(二)如果相對人沒有進行催告的情形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都未對被代理人的追認權的行使期限作出規定.所以在相對人沒有行使催告權和撤銷權的情形下,追認權的行使是沒有期限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