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股東的有限公司章程範本怎麼寫

兩個股東的有限公司章程範本怎麼寫?

兩個股東的有限公司章程範本怎麼寫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 共同出資,設立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期限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證件類型及號碼、認繳出資額、出資期限如下:

股東姓名

(名稱)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認繳

出資額出資期限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爲監事的權利;

(三)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爲其簽發出資證明書,並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並按以下第1種方式分配認繳出資:1、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2、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

(八)按前款第1種方式分取紅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三)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四)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司註冊登記後,不得抽逃出資;

(六)保守公司商業祕密;

(七)支援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股東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按規定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僅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爲 ,由股東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議,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議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僅設立監事一名,監事爲 ,由股東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股東、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股東、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股東、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股東、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五)向股東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股東、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 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章 股東會議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三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及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爲 ,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關於兩個股東的有限公司章程和其他公司的章程沒有太大的相關區別,只是在股東方面會有一定的相關區別和不同,只需要對其進行明確程度的區分即可。在書寫上對其進行一定的不同和按照公司的基本規定進行辦事書寫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