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已執行十年的租賃合同 另簽訂20年租賃合同

解除已執行十年的租賃合同 另簽訂20年租賃合同
簽訂租賃合同的解除條件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將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