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售銷合夥協議

房屋售銷合夥協議
房屋拆除驗收及銷檔

第二十九條 拆遷當事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騰空房屋後,由拆遷人或委託拆遷人及時予以拆除,並達到場地平整。


第三十條 房屋拆除後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和拆遷人共同組織驗收。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除後30日內,持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房屋權屬證書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註銷登記手續,由房管部門出具註銷證明。


對拆遷居民貨幣化補償後重新購置住房的,財政部門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根據房管部門出具的被拆遷房屋註銷證明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拆遷證明,辦理有關契稅的減免手續。 拆遷後的土地由國土部門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