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纔算組織他人偷渡

怎麼纔算組織他人偷渡
怎麼纔算組織他人偷渡
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爲,是指採取煽動、串連、拉攏、引誘、欺騙、強迫等手段,策劃聯絡安排他人偷越國(邊)境。
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等行爲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從重情形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等行爲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規定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衆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爲,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