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什麼是偷渡組織者?

一、法律規定什麼是偷渡組織者?

法律規定什麼是偷渡組織者?

法律規定偷渡組織者主要指的就是協助組織運送他人偷渡邊境。偷渡到國外被遣送回國,如果不是組織者,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偷渡者將處以拘留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一條

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爲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是指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行爲。其偷越國(邊)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種多樣的,一般表現爲在不準透過的地點祕密出入境,有用船偷渡的,也有靠車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雖然是在指定的地點透過,但僞造、塗改、冒用出入境證件或用其他矇騙手段矇混過關的,例如有人藏在進出國(邊)境的飛機、船隻、汽車裏,也有人藏在叫入境裝貨的集裝箱或行李箱中。無論採取什麼方法,只要是實施了非法出入境等行爲的,都是偷越國(邊)境行爲。在這裏,需要注意的是,行爲人僅只是塗改、僞造了出入境檔案,還沒有進一步實施偷越國(邊)境行爲的,就不能構成本罪,而可能觸犯其他罪名,如僞造公文、證件、印章罪,對外國人入境後在我國非法居留、停留的,或者到不對外國人開放地區旅行的、都不能視爲偷越同(邊)境的行爲、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偷渡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二)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四)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五)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衆多的;

(六)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爲,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遇到偷渡國邊境的這種行爲的話,肯定是需要進行一定的懲罰的,因爲這種情況下我們國家是不被允許的,同時需要進一步的處理,如果有人組織這種活動,需要對組織者進行治安管理處罰,甚至比較嚴重的還有可能會觸及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