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債務債權關係

婚姻法債務債權關係
婚姻法離婚債務問題
一、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如何防止僞造夫妻共同債務 若該借款並沒有用於家庭生活需要,則只能算作對方的個人債務,不應由配偶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