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確定

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確定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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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確定




    根據我國司法解釋,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案件的管轄地還是要分情況的,如果是被告已經在當地離開了一年了,那麼就可以向被告的經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因此,不同的情況,也會有不同的選擇,所以,當事人在追索撫養費的時候,一定要清楚被告在什麼地方,這樣才方便你起訴,也才能更快的要回孩子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