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精神損失費需要多少

離婚賠償精神損失費需要多少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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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賠償精神損失多少錢,需要賠償精神損失費嗎

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可以要求離婚賠償精神損失費嗎

離婚時,受害方是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也就是說離婚可以要精神損失費。這是爲了維護我國新型的夫妻關係,保護離婚時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懲治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爲。但是並不是所有的離婚都可以要精神損失費,向過錯方請求精神損失費賠償需要一些法定的情形。

根據離婚的實際情況,離婚在一些特定的情況是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費的。只有在婚姻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時候,受害方纔能夠請求精神損失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離婚精神損失費的標準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人心理狀態不同,對受害人產生的精神損害程度亦不同。一般來說,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侵害使受害人產生的怨恨深,精神損害嚴重;一般或輕微過失對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則相對要輕,而且也易於撫平。正因爲如此,在確定精神損失費的數額時,必須將侵害人的主觀過錯作爲重要的參考因素。

2、侵權行爲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爲的具體情節包括侵害手段、場合、行爲方式、持續的時間,等等。如侵權行爲動機卑劣,手段殘忍,持續時間長等給受害人造成的傷害就重。侵權情節不同,反映出侵權人主觀惡性程度和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使之成爲確定精神損失費多少的另一重要因素。

3、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侵權行爲造成的後果千差萬別。在有些情況下,儘管侵權情節較爲嚴重,但由此造成的後果卻相當輕微,由法院責令侵權人賠禮道歉即可消除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而對於那些毀人容貌,使人喪失視覺、聽覺等器官功能或致人死亡者,其給受害人帶來的精神損害就難以撫平,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失費數額時,不能無視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害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及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一般來說,以營利爲目的侵害他人人格權者,行爲人往往從侵權行爲中獲有利益,具有較好的賠償能力。因此,對於這類侵權行爲,根據其獲利情況而增大賠償金額,有利於從經濟上加大對侵權行爲的懲處,更好地慰撫受害者。在其他情況下,則要考察行爲人的經濟狀況,經濟狀況良好,可以適當判令多陪;反之則酌情予以減少。

5、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影響。法律制度離不開其所處的社會物質環境。人總是生活在具體的物質環境之中的經濟人,所處環境不同,所需經濟條件也不同。身處經濟發達地區,由於消費觀念、價格水平比一般地區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損失費的數額應當相應提高,否則,難以體現精神損害賠償的慰撫與懲戒功能。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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