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子女如何繼承

夫妻共同財產子女如何繼承

結婚之前與結婚之後,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會發生巨大的變化,結婚之前是一個人生活,結婚之後就是兩個人一起生活。那麼,轉繼承夫妻共同財產是怎麼一回事情呢?接下來由本站網的小編爲大家整理一些有關於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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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諮詢一下夫妻共同財產子女如何繼承呢

  一是原配夫妻一方去逝,其另一方與子女,去逝方的父母爲遺產的共同繼承人。所謂遺產是指去逝方的沒有行使處置權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的應剔出共同所有人的應得份額。原則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分配,還應照顧明顯弱勢的繼承人。
  二是再婚夫妻一方去逝,其另一方,去逝方的子女,去逝方的父母及形成供養關係的繼子女爲共同繼承人,繼承方式同前款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如有合法收養關係的養子女也應列爲第一順序繼承人蔘與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