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存公款算不算挪用公款

私存公款算不算挪用公款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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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私存與挪用公款

公款私存的違紀與構成挪用公款犯罪的區別在於公款私存的決定主體是單位還是個人。

公款私存的決定主體主要有兩種:

第一種情況:單位是公款私存的決定主體。

如單位的領導爲了單位的利益,授意經辦人將公款存入私人帳戶,單位收入在單位法定會計賬簿、會計科目上不顯示。這種情況下,爲了單位利益,單位決定公款私存的,僅構成公款私存的違紀。但是,若單位的領導爲了個人的利益,在公款私存過程中實施貪污、挪用、私分國有資產等行爲的,可直接按其所涉嫌罪名處理。

第二種情況:個人是公款私存的決定主體。

一種情形是經手公款事務的人員(如財務人員)爲了獲取銀行利息收入,違反有關財經制度,擅自存入個人帳戶;另外一種情形是,爲個人私利而將公款存入銀行的,或者爲幫他人完成攬儲任務,或者收受金融機構好處而公款私存的。

對於前者,評價爲挪用公款基本不存在爭議。對於後者,有觀點認爲,公款並沒有給他人使用,不應以犯罪論處,如果行爲人符合受賄罪構成條件的,應以受賄罪論處。

在挪用公款罪客觀構成要件中,只要求有挪的行爲即可,用是超客觀構成要素,即不要求有用的行爲,對爲幫他人完成攬儲任務的公款私存行爲,仍應區分單位意志和個人意志。

若是單位行爲,體現單位的意志,則屬於違反財經紀律的違紀;否則,爲幫他人完成攬儲任務,而擅自將公款私存的,也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因爲未經單位同意,便擅自決定公款私存,便使單位喪失對公款的控制,公款的使用權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