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無重大責任事故認定?

如何認定無重大責任事故認定?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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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責任事故罪如何認定

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如何認定的回答爲第一,是否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是否必須是公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私營企業是否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刑法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目的在於懲治那些嚴重危害企業、事業單位正常的生產、作業安全秩序的行爲。無論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還是非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無論是公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還是私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其違反規章制度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行爲,都是對企業、事業單位正常的生產、作業安全秩序的破壞,其行爲性質是完全一樣的,對同樣性質的危害行爲應進行同樣的法律評價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要求。因此不管是否屬於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也不管企業、事業單位的所有制性質如何,只要其客觀上屬於企業、事業單位,其職工就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對個體企業中的從業人員是否成爲本罪的主體,在理論和實踐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爲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規定,羣衆合作經營組織、個體經營戶的主管負責人和從業人員也屬於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最高人民檢察院還規定無證開採的小煤礦從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強令其他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應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

第二,是否必須是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從邏輯結構上看,“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是從屬於“其他企業、事業單位”這一種概念的從屬概念,因此,前者的性質受制於後者的性質。既然,刑法並沒有對“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性質作任何的限定,就不能說凡是可以成爲本罪主體的都是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爲主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而且,在實踐中,不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爲主業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也有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部門,這些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從事生產、作業活動中違反規章制度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也會危害這些部門的生產、作業安全秩序。因此不管企業、事業單位是否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爲主業,只要該單位中有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部門,該企業、事業單位就屬於刑法第134條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