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維修合同違約責任

工程維修合同違約責任
工程逾期合同違約責任怎麼承擔呢?
當事人在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時,對通用條款第35條違約條款具體處理時,沒有按要求在專用條款中對逾期竣工的違約金做具體約定,造成合同對逾期竣工的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對此種情況的處理,應當適用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同法》第七章違約責任對此有一系列相應規定。   《司法解釋》第8條發包人的解除權對承包人逾期竣工的違約責任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第10條解除合同後的處理原則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工程逾期合同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只是損失計算的標準實踐較難掌握,處理時可以由當事人自行舉證證明損失的大小,也可以要求按利息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