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如何規定的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