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種賠償條款

交強險種賠償條款
交強險種賠償條款是什麼

具體條款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有明確規定:


第五條 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准,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爲了保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實行,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未經保監會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第六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


保監會在審批保險費率時,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公衆意見。


第七條 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覈算。


保監會應當每年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情況進行覈查,並向社會公佈;根據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總體盈利或者虧損情況,可以要求或者允許保險公司相應調整保險費率。


調整保險費率的幅度較大的,保監會應當進行聽證。


第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後的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然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沒有過錯的,不提高其保險費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標準,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