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交通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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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新出的《實施條例》還增加規定,機動車達到國家強制規定的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註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由機動車回收企業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該車的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作廢。那麼交通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久應當按照這個說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