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和定金的適用原則

違約金和定金的適用原則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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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和定金能否同時適用,如何選擇違約金和定金條款


一、違約金和定金能否同時適用?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根據合同的種類及違約形式不同,承擔違約責任的大、小也應適情況而定,與《合同法》相配套的各行政法規對此應做出明確規定。違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爲確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預先向對方交付的一定款項。債務人履行債務後,給付定金的一方有權收回定金,或者將定金抵作價款;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將雙倍的定金返還給付定金的一方。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對於在合同中能否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這個問題,如果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兩者不能並用,只能選擇其一。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可以要求增加;定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二、如何選擇違約金和定金條款?
1、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