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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兩個孩子歸誰
誰可以上孩子更好的生存判給誰,還有兩人私下調節,或者都有能力養好孩子就根據你們的多方面生活圈,等等一些,法院會調查(有的不會)一般你說的情況是判給丈夫,城市戶口優先,假如丈夫有精神問題活着生理問題,還有有不良前科,那就是妻子。按說應該是那個有能力給誰,畢竟妻子是女的從生理角度不如男的,心理角度,普遍女人沒男人堅強,但我覺得私下調節,女孩在父親家住多久每個星期在去母親家,兩個孩子互換在有一個共同的時間,這樣有父愛和母愛,兩個孩子長大心理也不至於不健康,可能妻子丈夫都有新的了,那就是誰想要的問題了,在考慮誰教育的好,法院也會調查(有的不會)個人覺得假如能最好像我說的上面那樣。不行的話,那隻能看法院怎麼判了畢竟我不瞭解細節。

【法律條文】: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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