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縣宅基地復墾補貼政策

忠縣宅基地復墾補貼政策
忠縣宅基地復墾政策
1.補償標準:按復墾新增耕地面積結算(新增耕地面積小於或等於入庫備案面積),土地使用權人所得費用不低於12萬元/畝(首次補償的面積以入庫備案面積爲準),集體經濟組織所得費用不低於2.1萬元/畝(地票交易後支付)。

2.退出宅基地後仍保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農戶申請復墾後,原則上不得在集體土地上重新申請單獨建農房,可統一申請入住政府規劃建設的農民集中居住區(農民新村)。新申請建農房(農民新村)新佔耕地面積要扣減復墾新增耕地面積結算補償款。

三、一戶多宅(合法的除外)補償政策須知

一戶多宅(合法的除外)的補償標準:社集體經濟組織按巴南府發〔2021〕120號)檔案第十三條第(五)款和第十五條第(三)、(五)款之規定(即構附着物補償和有證房屋補償標準的50%)補償原權利人,其餘歸社集體經濟組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