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解除合同違約違約金

二手房買賣解除合同違約違約金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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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約定二手房買賣違約金


房屋買賣活動中,有些違約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有些問題不足以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但是影響了一方的權益,至少給對方造成日期的延誤。從合同約定的角度講,應該對合同履行的所有細節進行約定,並約定出現某種違約的處理方式及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對於根本違約可這樣約定:合同簽訂後,如甲方不出售該房屋,則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依據本合同請求法院強制履行;若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總房款20%的違約金。“不出售房屋”是指甲方主觀不出售該房屋或以實際行動表示不出售該房屋,如將房屋售與他人、不協助乙方辦理過戶手續超過一個月或拒絕交付房屋超過一個月的。

合同簽訂後,如乙方不購買該房屋,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依據本合同請求法院強制履行,若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總房款20%的違約金。“不購買房屋”是指乙方主觀不購買該房屋或以實際行動表示不購買該房屋,如拒絕辦理產權過戶登記、在具備公證提存條件後不辦理公證提存手續、不支付購房款,以貸款方式支付房款的不辦理貸款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