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侮辱作證的證人

當庭侮辱作證的證人

審判活動中,證據的完整性影響着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證據不全,不能對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審判活動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證據鏈,而且證據要合法合據,這樣才能解決最後的問題。依照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必須具有合法性,這一點非常重要。爲確保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當的方法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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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不當庭作證是有效的嗎

是有效的;

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證人應當親自到庭接受詢問,否則將承擔證人證言證明力弱的風險。而一項證明力較弱的證據只能起輔助性證明作用,是不能單獨使法官相信一個事實的。

法院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透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情況的綜合分析做出判斷,不出庭難以給法官直觀的印象。

所以說,不出庭證詞不會無效,只不過效力會減弱。特殊的情況,如爲保證證人安全等因素而證人不出庭,經法院提前進行取證,對其所述可以證明真實的證言,在開庭時作爲證言不會減弱其效力。

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證件。爲了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必須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要求,對案件涉及的所有證據進行細緻、深入的審查,盡最大可能識別僞證或者有明顯瑕疵的證據。證人出庭作證時,法院首先需要確認的就是,該證人是否確係法院所傳喚的證人,而這就需要該證人證明自己的身份。

同時法庭應當告知其誠實作證的法律義務和作僞證的法律責任,即法庭負有一定的告知義務,告知出庭證人應當誠實作證,這是法律的內在要求。

證人作僞證不但會損害某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會阻礙法院審判的正常進行,導致錯判、誤判,降低司法權威。

因此,爲了督促證人誠實作證,法律對於作僞證設定了相應的不利後果。證人、鑑定人作僞證的,依照行政訴訟法第49條的第1款第(2)項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證人出庭作證時,法院應將以上內容告知該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