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兼自訴件

公訴兼自訴件
最近看了公訴問題,請問公訴兼自訴是什麼
當今世界各國的刑事訴訟都普遍實行國家追訴主義。刑事追訴權的具體行使,不外乎按以下兩種方式:一種是國家壟斷主義,即刑事案件全部要由專門機關進行偵查後,再由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不允許私人自訴,以美國、日本、法國等爲代表;另一種是公訴兼自訴制,即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要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對部分案件則允許公民個人提起自訴,包括英國、德國、俄羅斯在內的大多數國家都採取這種方式。[1]我國亦採公訴兼自訴制。由於在公訴兼自訴的模式下,公訴與自訴的關係實際上表現爲一種普遍與特殊的關係,因而兩者關係的內容主要取決於自訴制度的具體設計。我國目前的自訴制度主要由《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然而,由於在1996 、1997 年分別修改《刑事訴訟法》和《刑法》時未能對自訴制度進行適時的全面清理和規範的整體設計,未能真正理清公訴與自訴的關係,因而使得自訴制度無論在理論積澱還是實際操作方面都存在無法克服的重大缺陷,不僅未能實現預期的理想效果,相反還對公訴的作用還構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和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