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以前年度社會保險中的利息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補繳以前年度社會保險中的利息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補繳以前年度社會保險中的利息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1、一般情況的虧損彌補。
首先要明確虧損的內涵。稅法上的“虧損”是指按稅法規定調整後的金額,是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第23行“納稅調整後所得”的數據,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所反映的虧損額。
其次虧損的彌補期限是5年。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98號)第八條明確,對企業由於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後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2、應稅項目與免稅項目之間的虧損彌補。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148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徵、免徵所得額項目,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當期形成虧損的減徵、免徵所得額項目,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後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這條規定要求,企業取得的免稅項目應該單獨覈算,應稅項目與免稅項目不能盈虧相抵。而企業會計利潤是綜合計算的,沒有區分應稅項目與免稅項目,納稅申報表同樣未單獨體現應稅項目所得與優惠項目所得。因此,計算應稅項目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在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調減免稅項目所得,不管免稅項目是盈利還是虧損都要作全額調減,計算公式爲:應稅項目調整後所得利潤總額免稅項目所得。要注意的是,舊所得稅稅法對此有不同的處理原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的免稅所得彌補虧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34號)的規定,免稅項目的所得可以彌補應稅項目當年及以前的虧損。
3、籌辦期間形成的虧損彌補問題。
一是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爲虧損年度。《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79號)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爲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爲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由於企業在籌辦期沒有開始生產經營,無從計算損益,因此籌辦期不計算虧損,也無需進行彙算清繳,而籌辦費的有效虧損彌補期限也得到了推遲。
4、跨年度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可彌補虧損。
對跨年度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可否彌補虧損的問題,新舊稅法有不同的處理原則。查補的應納稅所得額,應併入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按稅法規定計算應補稅額,但不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不得作爲計算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基數。而根據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後仍有餘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