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輔助器具費怎麼賠償

工傷職工輔助器具費怎麼賠償
工傷輔助器具怎麼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根據上述規定,輔助器具費用的計算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於《工傷保險條例》中並未對這種標準作出具體規定,因此在數額的確定上應參照相關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的規定。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廢止)和老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都規定“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綜上,《工傷保險條例》中輔助器具費用賠償金額的計算也應以“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爲宜。

其計算公式爲: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

例如:趙某爲某運輸公司裝卸工,在一次運輸石料的過程中,因運輸車輛的翻鬥欄板發生破損事故,導致左眼破損且左腿截肢,後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其可以安裝左側的假眼,並可配置輪椅一輛。爲便利做單位爲其安排的傳達室接線員的工作,周某到某美容中心安裝了一隻高檔次假眼,花費3000元,而普通醫院的該項費用僅爲2021元,後又到殘疾人商店購得普通型輪椅一臺,花費1800元,其應獲得的輔助器具賠償金額得按照普通適用型標準計算,而不是按照其所實際支出的數額計算,因爲其假眼超出了普通適用型的標準。這樣,趙某所能獲得的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爲: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2021元+1800元=3800元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且“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由於《工傷保險條例》在這方面沒有作出單獨的規定,因此存在上述情況時應適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在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選擇上應做到透明、公開、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