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與行政強制

行政處罰法與行政強制
行政處罰法與行政強制之間的聯繫是什麼?
這個行政處罰法與行政強制的區別和聯繫如下: 1、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的共同點。 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的共同點都是因當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所引起的,但當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此法定義務非履行不可,由此引起行政強制執行,如納稅,當事人不履行納稅義務的,必須強迫當事人履行;另一種情況是,此義務已不可能再履行,故只能給予行政處罰,使其記取教訓,以後必須履行義務。如違反交通規則,闖紅燈,事後只能予以罰款,使其以後遵守交通規則,不可能強制執行。 2、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的區別 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都是針對違反行政法上規定的義務而採取的行政行爲,二者具有承接關係。再相對方拒不接受行政處罰時,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其履行。但二者仍有本質的區別表現在: (1)性質不同。行政處罰是在行政管理相對方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行政機關爲其設定新的義務,直接影響相對方的實體權利義務的行爲,本質上屬於制裁性法律責任。而行政強制以行政管理相對人拒不履行行政決定或法律規定的義務爲前提,不添加新的義務,只是強制相對人履行原定的義務。 (2)目的不同。行政處罰的目的在於制裁相對人違反法律規定義的行爲,其着在於對“過去”違反行爲的懲罰;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其着眼點在於對“將來”義務內容的實現。 (3)原則不同。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執行罰,與行政處罰中的罰款相類似,但二者有本質區別。行政處罰的目的在於懲戒,因而處罰一般是一次性的,除非另有理由,對同一違法行爲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施以兩次以上的處罰,即適用“一事不再罰”原則。而執行罰則不同,執行罰的目的在於強迫義務人履行義務,如義務人受執行罰後仍不執行,可再施執行罰,直到履行義務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