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適應國家賠償

監視居住適應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監視居住錯誤標準是多少?
第十三條 醫療費賠償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異議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 護理費賠償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按照一名護理人員的標準計算護理費;但醫療機構或者司法鑑定人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數並賠償相應的護理費。 護理期限應當計算至公民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公民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十年。 第十五條 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賠償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六條 誤工減少收入的賠償根據受害公民的誤工時間和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確定,最高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誤工時間根據公民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公民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作爲賠償依據的傷殘等級鑑定確定前一日。 第十七條 造成公民身體傷殘的賠償,應當根據司法鑑定人的傷殘等級鑑定確定公民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並參照以下標準確定殘疾賠償金: (一)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公民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視爲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殘疾賠償金幅度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至二十倍; (二)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公民爲五級至十級傷殘的,視爲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的,殘疾賠償金幅度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至十倍;七至十級的,殘疾賠償金幅度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以下。 有扶養義務的公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賠償金可以根據傷殘等級並參考被扶養人生活來源喪失的情況進行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第十八條 受害的公民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人的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作出賠償決定時被扶養人住所地所屬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