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 搶劫罪

強迫交易罪 搶劫罪
強迫交易罪和搶劫罪有什麼區別

區分搶劫罪與強迫交易罪的關鍵,在於行爲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即商品買賣、提供或接受服務。一般情況下,有特定的交易存在,構成強迫交易罪;無特定的交易存在,構成搶劫罪。存在特定的交易,說明行爲人一般是在牟取非法經濟利益的主觀動機驅動下,透過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手段促成商品或者服務的交易,達到牟取非法經濟利益的目的。也就是說,行爲人牟取“暴利”儘管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脅手段,但是透過客觀的交易行爲獲得的,這種行爲破壞了公平、自由、平等的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符合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該行爲流程圖爲:牟取非法經濟利益的主觀動機驅動→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手段→促成商品或服務的不公平交易→牟取非法經濟利益。如果不存在特定的交易,說明行爲人是在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動機驅動下,直接透過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手段達到獲取他人財物的目的,這種行爲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及人身權利,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該行爲流程圖爲: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動機驅動→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顯然,行爲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對於區分強迫交易罪和搶劫罪至關重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從事正常商品買賣、交易或者勞動服務的人,以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不大錢物,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以買賣、交易、服務爲幌子採用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懸殊的錢物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在具體認定時,既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還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比例,加以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