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以上分居證據怎麼收集

兩年以上分居證據怎麼收集
兩年以上分居證據怎麼收集
【問題解析】
兩年以上分居證據的收集: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
【法律依據內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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