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兩年的證據是指可以證明夫妻雙方不在一起生活的證明,可以是以下形式的證明:(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 (三)物證;(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