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盜竊罪數額較大標準

浙江省盜竊罪數額較大標準
盜竊罪數額較大如何認定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執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綜上所述,盜竊刑事犯罪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受害人報案後,公安機關展開偵查,對於犯罪嫌疑可以拘留,同時調查犯罪事實。算是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候,刑事拘留最長可以是三十七天。經過調查盜竊證據確鑿的,檢察院批捕並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