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債權債務處理協議

多方債權債務處理協議
多方債權債務轉讓協議的注意事項

(一)債權轉讓


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債務轉讓


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