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遺屬待遇申領法律依據節選

大慶遺屬待遇申領法律依據節選
大慶遺屬待遇申領法律依據節選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甲、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爲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依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其數額爲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爲止。
3.《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
4.《關於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23號)
第三十二條:縣社保機構方可爲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辦理個人帳戶資金餘額和喪葬補助金(僅限於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的地區)等支付手續。
5.《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32號)
第四十條: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參保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領取喪葬補助金、撫卹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