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申請法律依據節選

牡丹江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申請法律依據節選
牡丹江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申請法律依據節選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2.《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申請再次鑑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原件和複印件。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