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主體

法定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主體
法定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主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3條的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是基於職工發生的工傷是在工作場所或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與用人單位有直接或間接的關係。用人單位負有保證職工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的義務和職責,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職工作爲企業的一員,用人單位應該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在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時,用人單位除了及時將負傷的職工送往醫療機構進行搶救治療,立即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報告,提出工傷認定外,還應當申請對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的情況是:工傷職工(或其親屬)認爲自己的病情穩定,實際造成的損害影響了勞動能力,並且用人單位沒有及時提出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爲保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也可以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