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有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

家庭共有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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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有什麼區別?

  一、共有財產  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如家庭財產是共有的,合夥的財產是共有的。  共有可分爲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按各自的份額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具體來說:  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按自己的份額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如合夥企業的盈虧對內都是按照當初出資的份額來享受或承擔。  2、在處分共有財產時,應協商一致進行,如不能協商一致,按照份額佔一半以上人的意見處理,但處理時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3、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共有財產的權利,但優先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否則就喪失這個權利。  (2)共同共有  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不分份額、平等地享有所有權,主要形式是夫妻共有財產和家庭共有財產。如房屋、傢俱、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等。對這些財產每個共有人都平等地享有所有權,沒有權利大小、義務多少的區分。  二、共同財產  共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