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 緩刑適用條件

假釋 緩刑適用條件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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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緩刑適用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假釋的條件

根據刑法典的上述規定,假釋的適用必須同時符合如下條件:

1、對象條件

假釋只能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由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後減爲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執行一定的刑期以後,才能適用假釋。所謂“一定刑期”,按照刑法規定,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實際執行10年以上。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那減刑後假釋的,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12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此外,爲了使適用假釋有必要的靈活性,刑法典第81條還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根據有關司法結實,所謂特殊情況,是指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

3、實質條件

犯罪分子只有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纔可以假釋。這是對犯罪分子適用假釋的實質性條件,也是最重要的條件。所謂“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不致於重新犯罪,能夠遵守刑法典第84條規定的行爲規範,不會發生刑法典第86條所規定的嚴重違反有關假釋監管規定之情形。

4、限制條件

犯罪分子必須不是累犯和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罪犯。

二)緩刑的條件

根據現行《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可能少部分民衆是稀裏糊塗的把緩刑想成了假釋,但是透過我們的介紹以後,相信大家都能清楚的看到,假釋和緩刑的性質根本沒有任何的可理性。但也基本上是對罪犯從輕處罰了,所以認罪態度是非常關鍵的一個參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