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和假釋的適用條件

減刑和假釋的適用條件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爲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爲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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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減刑假釋的適用條件各是什麼

(1)緩刑適用條件
  緩刑適用於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所犯何罪無具體規定)。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也就是說,法定最低刑高於3年有期徒刑,因存在減輕處罰情節,實際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能適用緩刑;一人犯數罪,數罪併罰後,決定執行的刑罰爲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適用緩刑。但緩刑的效力不及於附加刑,即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需執行。(2)假釋只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死緩減爲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後,實際執行刑期12年以上,符合條件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釋。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假釋只適用於已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起始時間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0年以上,才能假釋。如果有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被假釋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減刑,其假釋考驗期也不能縮短。(3)兩者不能同時適用,因爲這兩個是在不同時期中使用的。一個在未執行前,一個在已執行了一部分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