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內蒙古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內蒙古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2007年8月20日,A到內蒙古大中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2013年1月23日,B以A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爲由解除了勞動關係。A不服,向烏拉特前旗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裁決B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違法,應支付張家銘經濟賠償金53018.12元。其後,雙方當事人均向烏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合併審理。
烏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一審判決:B解除勞動關係的處理決定違法,依法應支付A經濟賠償金64704.86元。宣判後,B提出上訴。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內蒙古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的流程
法規案件的接受。接受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接受信函舉報,應當及時登記;接受當面口述舉法規案件的接受。接受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接受信函舉報,應當及時登記;接受當面口述舉法規案件的接受。接受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接受信函舉報,應當及時登記;接受當面口述舉簡稱舉報)的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案件的接受。接受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接受信函舉報,應當及時登記;接受當面口述舉報,應當進簡稱舉報)的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案件的接受。接受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接受信函舉報,應當及時登記;接受當面口述舉報,應當進簡稱舉報)的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案件的接受。接受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接受信函舉報,應當及時登記;接受當面口述舉報,應當進
(一)登記立案: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爲,並經過審查由勞動監察機構確認有違法事實的,應當登記立案。登記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報勞動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查批准。勞動監察機構負責人批准之日爲立案起始時間。
(二)調查取證:登記立案後,勞動監察機構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完成調查取證後,應當作出調查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填寫案件處理報批表。
(三)處理:
1、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將案件處理報批表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勞動監察案件應從立案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並作出處理決定;情況複雜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個工作日。
2、調查中出現法定中止調查情形的,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中止調查。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有關單位和人員。中止情形消除後,應當恢復調查。調查處理期限自中止情形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3、立案後,發現用人單位違法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撤銷案件。發現法定撤銷案件情形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應當撤銷案件。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有關單位和人員。
4、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對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或者返還財物等涉及勞動者財產性權益的監察案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依一方當事人申請並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組織調解。
6、用人單位有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行爲的,應建議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處理。
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爲構成犯罪的,應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送達:勞動行政部門在處罰決定做出之日起7日內,應當將勞動監察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單位。送達方式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因拖欠勞動報酬、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爲引發羣體性事件或者嚴重危害公共秩序的,可以在用人單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張貼執法公告,並以拍照、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公告期爲十日,公告期滿,視爲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