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企業破產、兼併的工作程序和應提供的材料

申報企業破產、兼併的工作程序和應提供的材料
申報企業破產、兼併的工作程序和應提供的材料
企業破產需要下列程序:
1.提出破產申請。破產程序因當事人申請而開始,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
2.從熟悉會計或者法律業務的人員中,選任破產管理人,組成清算小組清算公司財產。
3.終結程序。結束破產案件的法律程序。結束破產案件的原因是分配、強制和解與破產終止。
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書面破產申請;
2.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4.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
5.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並附審計報告;
6.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
7.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
8.企業債權情況表、企業債務情況表、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
9.人民法院認爲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業兼併需要下列程序:
1.經由董事會作出合併決議。
2.合併經由股東會同意後方可實施。
3.訂立合併協議。
4.政府批准。如果合併需要取得主管機關審批的,則需要取得其批准。
需要下列材料:
1、企業兼併的可行性報告;
2、被兼併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局面意見。兼併方屬股份制公司的,應有董事會決議;
3、由註冊會計師事務所有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或認證的被兼併企業的基本情況以及財產債權債務等方面的材料;
4、債權銀行認可企業兼併的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