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民事追加被告

刑事附帶民事民事追加被告
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被告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在刑訴訟過程中,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在刑事訴訟的同時附帶提出要求被告人賠償損失的民事訴訟。目前我國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刑法和刑訴法中,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中也作了規定,但都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給審判工作的實際操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 包括: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沒有被迫究刑事責任的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以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爲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