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內幕交易罪情節嚴重如何認定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資訊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資訊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情節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