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股東的公司設不設立監事

兩個股東的公司設不設立監事
公司兩個股東設幾個董事

公司兩個股東設一個董事,因爲對於一般的小型類型的公司來說的話,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也就是說,根據公司自己的需要決定是否設立董事會,而跟股東人數的多少無關。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公司法》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3-13人。《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爲5-1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