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房產租賃

法院拍賣房產租賃
法院拍賣房產買賣不破租賃適用嗎

一般來說,租賃合同必須在抵押、查封前簽訂,且承租人應當依據租賃合同佔有房屋,開始佔有的時間節點應當是在案涉房屋抵押、查封前,而且應當至今佔有。


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關係的限制適用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將作爲執行對象的財產加貼封條予以封存,禁止被執行人轉移或處分的措施,體現了國家公權對私權的干預和救濟。其本質上是一種公法行爲。查封包括財產保全過程中的查封和強制執行過程中的查封。由於查封的目的是爲了債權人實現債權,不動產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權人喪失了對不動產的處分權。因此,被查封的財產,債務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的,該處分行爲無效。最高人民法院經他字第8號覆函明確指出,執行債務人擅自處分被查封的房產的行爲無效。從另一方面來說,查封的目的就是爲了實現債權,承租人明知租賃物有可能被變賣,卻仍然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由此帶來的風險只能由他自己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