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寶飾品在什麼環節徵收消費稅

珠寶飾品在什麼環節徵收消費稅
珠寶飾品在什麼環節徵收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鍛壓金首飾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6]727號)的規定: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的範圍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凡採用包金、鍍金工藝以外的其他工藝製成的含金、銀首飾及鑲嵌首飾,如鍛壓金、鑄金、複合金首飾等,都應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另外,根據《關於鉑金及其製品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86號)的規定:鉑金首飾消費稅的徵收環節由現在生產環節和進口環節徵收改爲零售環節徵收。  其次,根據《關於鑽石及上海鑽石交易所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76號)的規定:對鑽石及鑽石飾品消費稅的納稅環節由現在的生產環節、進口環節後移至零售環節。  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的規定:  
(1)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鑽石及鑽石飾品,5%。  
(2)其他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10%。另外,根據《關於鉑金及其製品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86號)的規定,鉑金首飾消費稅稅率調整爲5%。其次,根據 《關於鑽石及上海鑽石交易所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1]176號)的規定,未鑲嵌的成品鑽石和鑽石飾品的消費稅減按5%的稅率徵收。  據上述規定,珠寶、翡翠玉石零售環節不徵消費稅,在生產環節徵收增值稅,稅率是10%;但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包括鑽石及鑽石飾品都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稅率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