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無力償還債權人起訴執行房屋其父母主張其借名買房能否停止執行

原告訴稱

債務人無力償還債權人起訴執行房屋其父母主張其借名買房能否停止執行

齊某慧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判令終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對位於北京市一號房屋的執行,撤銷對該房屋的查封措施。

齊某慧二審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二、改判終止對北京市一號(以下簡稱案涉房屋)的執行,撤銷對該房屋的查封措施;三、本案訴訟費由孫某君、秦某豪負擔。

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沒有以本案基本事實爲依據。齊某慧與秦某豪於2014年12月登記結婚,秦某豪從他人處代齊某慧的父母購得案涉房屋,於2017年3月取得產權證,案涉房屋屬於齊某慧與秦某豪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齊某慧與秦某豪約定案涉房屋歸齊某慧所有,並經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書確認。案涉房屋產權明確,屬於齊某慧所有;至於房屋是否過戶登記,不影響人民法院確認所有權的性質。秦某豪與孫某君的債權債務的問題,可透過其他途徑解決,不得損害齊某慧的權利。

 

被告辯稱

孫某君辯稱,同意一審判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並駁回齊某慧的上訴請求。

秦某豪辯稱,不發表對一審判決的意見,案涉房屋是借名買房,實際出資人和所有權人是齊某慧。

 

法院查明

秦某豪與孫某君系朋友關係,秦某豪於2016至2018年間陸續向孫某君借款,雙方經過對賬,秦某豪於2018年12月9日給孫某君出具了《還款協議》,確認了借款金額爲53.2萬元,並約定秦某豪於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還清。秦某豪到期並未償還,孫某君訴至法院,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秦某豪應於2019年6月30日前償還孫某君借款53萬元及逾期還款利息1.596萬元。秦某豪到期並未履行還款義務,孫某君申請強制執行,輪候查封秦某豪名下位於北京市一號的房屋。

齊某慧與秦某豪於2014年12月9日登記結婚。秦某豪從鍾某濤處購得北京市一號房屋,於2017年3月29日取得產權證。2017年4月18日秦某豪爲銀行設定了抵押並進行了抵押權登記。自2019年1月31日起,案涉房屋有多個查封登記資訊。齊某慧與秦某豪於2019年1月7日在民政機關登記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案涉房屋由齊某慧單獨所有,男方需無條件配合房產過戶。

齊某慧以秦某豪未配合其辦理案涉房產過戶爲由,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案涉房屋爲其所有。法院於2020年11判決案涉房屋歸齊某慧所有。

齊某慧在孫某君申請執行秦某豪案件的過程中提出異議,要求終止對案涉房屋的執行;法院駁回齊某慧的異議請求。齊某慧於2021年1月26日向一審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要求終止案涉房屋的執行,撤銷對該房屋的查封措施。

庭審中,齊某慧提交了其母親齊母於2016年的部分提取現金的記錄及齊某慧轉賬給秦某豪的記錄。

一審法院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下列內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二)該權利的合法性與真實性;(三)該權利能否排除執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一)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未登記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按照土地使用權登記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相關證據判斷。

本案中,因案涉房產爲齊某慧與秦某豪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雖然登記在秦某豪名下,也應爲齊某慧與秦某豪的夫妻共同財產。雖然齊某慧與秦某豪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案涉房屋歸齊某慧單獨所有,但一直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故案涉房產所有權並未發生有效變動,齊某慧並未取得案涉房產的全部所有權。法院對登記在秦某豪名下的房產採取查封措施並無不妥。孫某君與秦某豪的借貸關係發生於2016至2018年期間,該債權債務關係產生於齊某慧與秦某豪登記離婚之前,因此,秦某豪在相關債務未清償的情況下,於離婚時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配偶的行爲,明顯不當;

且涉案房屋的查封時間爲2019年7月15日,齊某慧與秦某豪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是2020年11月27日作出,因此,齊某慧以民事判決書的內容提出排除執行的異議,法院不予支援。齊某慧在庭審中提出案涉房產是其母親齊母出資購買,但僅提供少量提取現金的記錄,不能排除是其母親齊母爲齊某慧和秦某豪購買房屋提供的借款或贈與款項。且案涉房屋一直由秦某豪的父母居住至今,故齊某慧主張案涉房屋爲其母親齊母所購買,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認可。

二審中,齊某慧提交了其母齊母與秦某豪簽訂的代購房合同,用以佐證案涉房屋系齊母購買。該合同中主要約定:一、雙方確認,甲方(齊母)委託乙方(秦某豪)以乙方名義購買位於北京市一號室商品房一套,二、雙方確認,該房屋的購買主體實爲甲方,全部購房款均由甲方實際支付,該房屋產權歸甲方所有,甲方有權對該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及處分。全部購房手續由甲方留存。三、乙方僅爲該房屋名義上的購房人及所有權人,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該房屋以出租、轉讓、抵押等任何形式進行處分,並確保其他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親屬、朋友或與乙方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等)不因乙方形式上擁有該房屋產權而主張任何涉及該房屋的行爲,包括繼承、查封、強制執行等。孫某君不認可代購房合同的真實性。秦某豪認可代購房合同的真實性。

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異,本院予以確認。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齊某慧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齊某慧主張案涉房屋系其母齊母出資、由秦某豪代購的,並提交了齊母於2016年提取現金的記錄、與秦某豪所籤代購房合同等予以佐證。秦某豪認可齊某慧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孫某君對此不予認可。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爲公示生效的要件,且不動產登記具有公信力。案涉房屋系齊某慧與秦某豪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登記在秦某豪名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且齊某慧與秦某豪在離婚時將案涉房屋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處理。另,齊某慧在上訴狀中亦主張案涉房屋系其與秦某豪的夫妻共同財產,故法院對齊某慧關於案涉房屋系齊母實際出資、秦某豪代購的主張,不予採納。

因秦某豪未按時償還借款,孫某君訴至法院,要求秦某豪償還借款並支付利息,同時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於2019年6月10日作出調解書,確認秦某豪於2019年6月30日前償還孫某君本金53萬元及逾期利息1.596萬元。因秦某豪未按期履行給付義務,孫某君於2019年7月2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第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

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因涉案房屋登記在秦某豪名下,法院查封該房屋,符合上述規定。秦某豪向孫某君借款時,秦某豪與齊某慧尚未辦理離婚手續,在秦某豪未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其於離婚時將財產無條件轉給配偶的行爲,顯屬不當。法院查封案涉房屋的時間是2019年7月15日,現齊某慧以法院於2020年11月27日作出民事判決書爲依據,提出排除執行異議,不符合相關規定,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