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不還債時,債權人能否起訴債務人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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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不還債時,債權人能否起訴債務人及其配偶?

債權債務關係中,發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時,債權人有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再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那麼,當債權債務合同發生在債務人與其配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時,債權人能否起訴債務人及其配偶?本站小編爲您解答。

一、 司法實務中,債權人起訴借款的夫妻一方還款,法院如判決支援其訴請,在執行程序中,法院未追加另一方爲被執行人,若債權人另行起訴,要求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的,根據法律規定,具體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債權人以債務人及其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爲被告提起訴訟的,即使債務人配偶一方不是合同當事人,立案部門一般也應准許。

(二)審理案件時,對當事人追加債務人配偶爲案件當事人的申請,一般應予准許,並對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作出認定、處理。債權人僅以債務人爲被告起訴並勝訴後,又訴請債務人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審判部門應對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作出認定、處理。

(三)執行中,申請人申請追加債務人配偶爲被執行人,且該債務形成與債務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執行部門一般應推定爲共同債務並裁定追加;對符合《關於執行夫妻個人債務及共同債務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難以推定爲共同債務的,可引導申請人起訴被執行人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立案部門一般應予准許。

二、對於前述債務法院執行機構如何判斷其債務性質,則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下:

(一)執行中,對所涉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執行機構首先應依執行依據中的認定作出判斷。

(二)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認定,申請執行人未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爲被執行人的,按被執行人個人債務處理。

(三)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認定,申請執行人主張按被執行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並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爲被執行人的,執行機構應當進行聽證審查,並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應當認定爲被執行人個人債務的,作出不予追加決定;

2、須另行訴訟確定債務性質的,作出不予處理決定;

3、除應當認定爲個人債務和執行中不直接判斷債務性質的情形外,可以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裁定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爲被執行人。

三、在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的認定時,哪些情形,執行機構應透過聽證審查認定爲個人債務呢,在實務中,對於執行依據中未明確認定債務性質,申請執行人又提出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爲被執行人申請的案件,執行機構在聽證審查中應當嚴格依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個人債務性質及範圍進行認定。

根據《婚姻法》第19條、《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中應當認定爲被執行人個人債務:

(一)申請執行人認可該債務爲被執行人個人債務的;

(二)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該債務形成於被執行人婚姻關係依法解除之後的:

(三)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申請執行人知曉被執行人夫妻間約定財產分別所有的;

(四)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爲個人債務的。

綜上所述,對於“債權人能否起訴債務人及其配偶?”這一問題的答案無疑是肯定的。債務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債權人所借債務,相當於債務人夫妻的共同債務,債權人當然可以將債務人配偶作爲共同被告人起訴,法院也可依情況追加債務人配偶爲共同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