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以曠工爲由解除勞動關係

企業以曠工爲由解除勞動關係
單位以未籤合同爲由解除勞動關係如何賠償

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強制性規定。勞動者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項、《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項規定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五)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其中,不滿一年的,支付到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前一日止;滿一年的,支付到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需要在仲裁時效內。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爲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