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彈性工作制

勞動法彈性工作制
不定時工作制

①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


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採取適當的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③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算加班。


根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第四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進階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不定時工作制,最大的特點就是實行此類工時制的職工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時間標準和月延長時間標準的限制,這個特點使得工作時間無法固定的員工工作時間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的規定又能滿足工作時間的不確定性,因此只有不定時工作制可以做到最爲靈活的安排員工的工作時間,有效減少成本。


關於勞動合同工作制的相關規定,其實在一定程度上對工作者是起保護作用的,避免員工在工作的時候由於工作時間過長出現意外情況,工時制度有三個標準,員工可根據自己實際工作的情況來確定自己的利益是否受到損失,如果受到損失可依法尋求保護。